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一助教更新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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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同有大陆法系渊源的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但由于自然、人文环境因素使得检察制度存在诸多异同,其中立案管辖是极大的差别。在中国,检察机关只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重大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关于其他案件则由公安机关侦查。而在韩国,检察机关在侦查领域居统帅地位,对所有的案件都享有侦查权。韩国检察官的地位不仅高于负责侦查的警官,而且高于第一线警察署的署长。尽管检察制度不同,但中韩两国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仍有许多共同点,概况而言为:侦查、起诉和监督。笔者试图通过以立案管辖权为论述点对中韩两国检察制度的共性与个性进行比较,寻求一些可供借鉴的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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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检察官;管辖权;刑事;侦查
  作为同属大陆法系渊源的中韩两国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共性,然而国土面积、人口、历史背景、民族等的异同又使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两国的检察制度。
  在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的御史制度。御史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被称为“天子耳目”,负责纠查“百官善恶”。在清末全面修改法学时建立了检察制度。在现代,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韩国通过日本继承了德国的检察制度,共经历了五个时期。现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检察权采取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奉行严格的追诉标准。韩国检察权的内容广泛,韩语论文题目,包括: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学的请求权、执行裁判的指挥监督权等多项权力。检事是侦查的主宰者,具有准司法机关性、独立性和身份保障的法定性。
  中韩两国检察制度极大的差别在于立案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学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在我国只有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重大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其他案件则由公安机关侦查。
  而在韩国,检察官的侦查权涉及整个侦查领域。检察官的权力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韩国检查官被戏称为“刑事犯罪侦察的沙皇”。根据韩国《检察厅法》的规定,检察官除了负责侦查和起诉犯罪外,还负责所在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是一项含义广泛、责任重大的职责,它意味着检察机关负有打击各种犯罪的责任。为此,韩国地方检察厅以下的全部检察机关,都设立了知识产权、环境、建筑、文化遗产、交通、森林、税务、经济、食品、医疗、铁路、兵务、毒品等专门部门,韩语论文网站,并随时指挥警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关于国民关注的重大案件,以及比较难处理的新型犯罪案件,如破坏环境的犯罪、电脑犯罪和金融诈骗等,也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外,检察官还对警察机关未能及时解决的暴力组织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随时实行集中管制,以维护居民的生活安全。
  即从准则上讲,韩国检察机关可以对所有的案件进行侦查,但实际上,因为检察机关人手有限,通常交通肇事、盗窃等一般刑事案件交给警察部门去侦查。关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有必要时便直接立案侦查,否则将案件移交给警察机关,并指挥警察进行侦查。
  然而,对于立案管辖权,中韩两国也存在一致的做法,即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不过,略有异同的地方在,韩国对这类新型犯罪案件,在经过检察探讨和了解之后,可以把侦查的措施告诉警察,指导其侦查。在韩国,检察官与警察好比大脑与躯体。在侦查领域,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韩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侦查方面,警察听从检察官的指挥。”警察机关将立案侦查的一切刑事案件,无论起诉或免予起诉,一律移交到检察机关,并在决定拘留或免予拘留之前,必须接受检察官的事前指挥。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是两个独立的机体,各自都有自己的大脑和躯体。这一点是中韩两国是存在异同的。
  由于检察制度的不同,中韩国家的检察官的职责、权力有所不同。但是,检察官的职权仍有许多共同点。在两国,检察官均是配置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专职国家官员。从刑事诉讼发展史的角度论,检察官的出现是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刑事诉讼的产物,这种介入是通过行政权向司法权渗透的方式而实现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纠合到一起,使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具有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性质,又具有司法人员的性质。
  从马克思辩证维护主义论角度出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与韩国的国情不同,其所决定的司法制度也就不一。在相互借鉴两国的检察制度时,是不能抛开各自国情的。同时,从目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看,我们可以看见检察官的立案管辖权还应加强,不能削弱。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进行侦查管辖,对国家法学试行状况进行监督,对构成犯罪的进行追诉,这实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对另一种公权力的监督,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具体制度表现形式。对犯罪立案管辖、侦查和起诉,出发点和宗旨,就是保证国家法学在公权行使中得到正确实施,维护职务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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