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刍议[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一助教更新时间:2017-04-25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在东亚地区,中韩是最具经济活力的两个国家。当前,中国已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韩国则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经历了数年官方和民间的自贸区(FTA)可行性探讨后,两国政府终于在建交20周年之际宣布正式启动中韩自贸区谈判,并计划在两年内完成谈判。最终签署FTA协定则是双方谈判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笔者仅通过本文对未来中韩FTA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磋商;仲裁
  2017年,中韩两国将正式启动FTA谈判,实际上FTA谈判的最终目标就是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基本法学文件,这些基本法学文件的达成将标志着两国间FTA的正式建立。从各国达成的双边FTA协定文本的实际情况来看,争端解决机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整个FTA法学体系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笔者认为未来的中韩FTA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对象,一般来说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方面应当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关于FTA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一切争端、因一方未按照FTA协定履行义务或未履行义务产生的争议。另外,关于处理双方FTA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条约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问题,双方在FTA协定中应明确规定的两者的排他性管辖权,即关于并存的且均可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起诉方一经选定某个争端解决机构,则该机构即获得了排他性的管辖权。二、联络机构
  为方便、快捷处理双方的争议,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双方为此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自身原有相关机构为联络机构。上述联络机构在处理双方相关争议时,应当具有相关法定的代理权限。三、争端解决的程序
  争端解决的程序问题应当是争端机构机制中的重要内容,综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以及现有双方FTA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笔者认为中韩FTA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包括如下阶段:(一)磋商程序
  磋商程序应当成为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方法作用了FTA协定的执行,即可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请求。为避免磋商程序的久拖不决,应当充分借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程序的做法,对磋商程序的每个阶段设置严格的期限。如被诉方接到磋商请求后的书面答复期限,被诉方接到书面请求后开始进行磋商的最后期限以及磋商解决争议的最终期限。磋商不成,起诉方可以申请进入仲裁程序。(二)调解程序
  利用调解或调停程序解决争议,将使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解决问题,避免双方争议升级。因此,韩语论文题目,调解或调停程序应当充分灵活使用,应当使调解或调停贯穿于整个争端解决机制中,在磋商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等所有程序中都可以随时启动调解或调停程序。同时,调解或调停程序的进行不应当作用其他程序的进行,双方在调解或调停程序中的立场不应构成对争议内容的认可。(三)仲裁程序
  基于仲裁程序的中立性、权威性特点,以及对一国国内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感,现有双边FTA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都设立了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程序问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仲裁庭的设立
  仲裁庭的设立应当承接磋商程序,在法定磋商期限内双方没有解决争议,起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仲裁庭(或称仲裁小组),仲裁庭即应设立。
  2.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FTA争端解决机制中设立的仲裁庭从性质上看应为临时仲裁机构,因此关于仲裁庭的各方面问题双方应当在协定中进行明确规定。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应以三人为准则,为充分保证双方的程序权利,双方应各自在法定期限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在法定期限内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应作为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如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应视为其程序权利的放弃,作为补救程序,可以规定此时由世贸组织总干事予以指定(此为当前各国FTA的通行做法)。双方还应商定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一般来说只对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主席)实行回避制度,该仲裁员不应为双方公民,不得在双方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不应以任何身份处理过此争议事项。
  3.仲裁庭的职能
  仲裁庭应当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全面的事实审及法学审,即对争端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FTA协定的实用性以及争议与协定的一致性做出审查。仲裁庭如认为一方的方法与协定不一致,则可以建议被诉方改变方法,同时可以对被诉方如何执行该建议提出办法。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和建议不得与协定本身相矛盾,即不能增加或减少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仲裁程序规则
  基于临时仲裁机构的特点,双方应就仲裁程序进行详细约定,并可作为附件列在FTA协定后。仲裁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准则,商定仲裁地点。就仲裁地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规定在双方首都轮流进行相关程序。
  5.仲裁程序的中止与终止
  仲裁程序可由双方一致同意后随时中止,但中止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仲裁庭的授权应当视为终止,双方应另行组成仲裁庭。另外,如双方在仲裁庭做出最终报告之前达成了解决方案,双方可同意终止仲裁程序。
  6.专家和技术建议
  就事实问题,仲裁庭认为在必要时自行决定或应一方请求,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或技术建议。但笔者认为,此时应当设定双方对此种行为的否决权,如一方明确反对,则此程序不得进行。另外,如仲裁庭在做出报告的过程中考虑了上述咨询和建议,则应充分听取双方对该咨询和建议的意见。
  7.仲裁裁决(报告)的做出
  仲裁裁决应当分为初步裁决(报告)和最终裁决(报告),并裁决的做出应有法定期限。初步报告应当包括争议事实的认定,协定对争议的适用性及争议方法与协定的一致性等问题做出结论及建议。但初步报告允许存在仲裁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初步报告的影响相当于征求意见稿,双方可在指定期限内对此提出书面评论。在法定期限内,仲裁庭应当就争议问题做出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应当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定。(四)执行程序   被诉方应主动告知起诉方其对执行最终报告的意向,双方应就如何执行最终报告的方案达成一致,该方案通常应当符合仲裁小组的事实认定和建议。解决方案包括两种方式,被诉方终止或取消其与协定不一致的方法应为首选方案,只有在确实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补偿代替。无论哪种方式,均不作用守约方采取中止利益的方法。
  如立即执行最终报告不可行,应当给予被诉方一个合理的期限,就该合理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寻求向原仲裁庭提出,由后者做出报告。如在该合理期限内,双方就是否存在执行最终报告的方法及该方法是否与协定存在一致性问题上产生争议,仍可以向原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做出报告。(五)执行监督程序
  在最终报告做出后,韩语论文,如被诉方认为其以取消仲裁庭认定的与协定不符的方法,则可以向起诉方提出书面通知,以描述其如何取消相关方法。起诉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指定期限内向原仲裁庭提出请求,由原仲裁庭就被诉方的执行方法是否与最终报告相符进行判断,实施监督权利。(六)国内诉讼程序权利的放弃
  在达成FTA协定后,双方因履行或解释FTA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必须按照协定本身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双方必须放弃通过国内诉讼救济程序处理的权利,亦不得在其国内法下提供以另一缔约方方法不符合协定为由的诉讼权利。四、中止利益
  中止利益的方法采取,应以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最终报告为前提条件,且应当作为临时方法来执行。一方申请仲裁主要是因为另一方的方法与协定不一致,其主要目的是迫使对方取消其不符方法,通过仲裁裁决敦促对方自觉履行协定,以维护FTA法学体系的稳定性。因此,通过补偿、中止减让或优惠等临时方法来完全执行仲裁裁决并不是应当提倡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只有在被诉方不执行最终报告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采取中止利益的方法。如双方对采取该方法的合理水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请求仲裁庭决定。如有可能,应当规定中止利益的方法首先应当在发生争议的相同部门采取,如起诉方认为在相同部门中止利益不现实或无效,才可寻求在其他部门中止利益。
  参考文献:
  [1]谭检明.论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7,(03).
  [2]田丰.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评估和展望[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2).
  [3]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对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Z].
  [4]中智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文版)[Z].
  [5]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文版)[Z].
  [6]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文版)[Z].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