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合并会计原则比较略论[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一助教更新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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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后,两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学方面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特别是经济方面的交流对公司的作用加大,两国之间的贸易总额每年都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韩国公司在中国投资。<br>   最近资料表明,2017年韩国的对外贸易总额达7268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贸易总额为1448亿美元,大约占全体贸易总额的20%。与此同时,2017年韩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是214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为55亿美元,所占的比例大概是26%。<br>   随着两国的经济交流不断扩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特别是,以直接投资方式对中国投资的公司应该按照中国的会计原则做...

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后,两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学方面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特别是经济方面的交流对公司的作用加大,两国之间的贸易总额每年都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韩国公司在中国投资。
   最近资料表明,2017年韩国的对外贸易总额达7268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贸易总额为1448亿美元,大约占全体贸易总额的20%。与此同时,2017年韩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是214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为55亿美元,所占的比例大概是26%。
   随着两国的经济交流不断扩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特别是,以直接投资方式对中国投资的公司应该按照中国的会计原则做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表,这与按照韩国的会计原则所编报的结果大不相同。这是因为,各国的会计原则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政治、法学、文化、教育等不同环境制定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环境有所不同,制定出的各国会计原则之间必然存在很大异同,这种异同造成的障碍给各国带来的困扰在日益加剧。而且,按照不同的会计原则分别编报财务报告时,会产生令会计信息利用者惊诧的结果,这些结果往往会带来令人难堪的问题。所以,如果不调整两者之间的异同,很有可能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做出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决策时,应该好好把握两国会计原则所存在的异同以及其可能产生的作用。
   到当前为止,韩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方式都是以直接投资为主。可是,为了实现在中国持续生产经营并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韩国公司必须从小规模的直接投资方式中摆脱出来,采用能形成大规模投资的新的投资方式。只有这样,韩国公司才能在全世界跨国企业激烈竞争的中国市场中生存并发展下来。
   如今合并已经成为公司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许多公司都致力于扩张规模,拓展经营业务与市场,公司合并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一条捷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经济实体的过程,它通过与合并有关的复杂的法学程序,产生与合并相关的各种会计处理问题。
   各国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措施存在较大异同,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措施: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前者是把公司合并看作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将被购公司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估,购买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后者是把公司合并看成经济资源的结合,认为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原公司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结合。因此,不需要对被购公司的资产加以重估,即仍按其原有账面价值入账。
   因中韩两国所处的环境不同,如在传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法学等诸多因素中都存在异同,这些异同对会计原则的制定及发展产生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在合并会计原则方面表现尤甚。两国之间在合并会计原则方面存在的异同,可能在合并决策过程中引起误会,甚至导致错误的决策的产生。因此,正确地了解两国合并会计原则的异同以及这种异同关于合并决策可能造成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论文针对合并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合并会计处理问题,比较中韩两国的合并会计原则,探讨两国的合并会计原则之间的异同、其产生因为、对财务报表的作用,并提出消除这些异同的方案,为今后中韩公司之间的合并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本论文经过深入研讨和综合比较,认为现行中国和韩国的合并会计原则的主要异同如下:
   第一,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
   中韩两国在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上有异同。中国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而韩国除了中国的适用范围之外,关于具备一定条件的难以确定购买公司的公司合并也适用权益结合法。所以韩国关于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比中国大。
   第二,商誉的后续处理
   关于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中国按照《公司会计原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关于合并商誉应至少在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并预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韩国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的同时,每个结算期评估商誉的可收回价格。如果商誉的可收回价格低于账面价值且其金额较大时,把它当作商誉减值损失处理为当期费用,减值损失的部分以后不得转回。
   第三,负商誉的确认及后续处理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中国的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原则的规定都一样,即出现负商誉时,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将余额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可韩国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分为两个部分,然后按其性质作会计处理。即关于未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的金额,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确认为收益。关于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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