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人移管制度是指经罪犯本人同意,一国将触犯本国刑法且通过审判被判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外籍罪犯移送给外籍犯的国籍国或其他关联国家,使被判刑人在较为熟悉的环境中执行刑罚以便其顺利改造、重返社会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这一制度是伴随着刑罚国家性的弱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刑罚执行费用的日益增加等法学现实产生的。它从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判刑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是让在国外被判刑的人回到自己最熟悉、对自己教化改造与复归社会最有利的环境中继续服刑,避免因在异国他乡服刑所遭遇的语言文化、饮食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困难。被判刑...
被判刑人移管制度是指经罪犯本人同意,一国将触犯本国刑法且通过审判被判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外籍罪犯移送给外籍犯的国籍国或其他关联国家,使被判刑人在较为熟悉的环境中执行刑罚以便其顺利改造、重返社会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这一制度是伴随着刑罚国家性的弱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刑罚执行费用的日益增加等法学现实产生的。它从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判刑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是让在国外被判刑的人回到自己最熟悉、对自己教化改造与复归社会最有利的环境中继续服刑,避免因在异国他乡服刑所遭遇的语言文化、饮食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困难。被判刑人移管制度以被判刑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韩语论文题目,是这一制度区别于引渡、刑事诉讼移管和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最为明显、最为根本的特征。除了被判刑人自身,被判刑人移管制度对判刑国和执行国也都带来各种无形的“好处”。为较好的实施这种司法互助制度和保护被判刑人利益,在国际被判刑人移管合作中,一般都遵循条约前置主义、国籍主义、一事不再理准则、判决确定准则、同意准则、双重犯罪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