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外资并购己成为国际直接投资中最主要的形式,随之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也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在促进国际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如何应用法学手段对外国投资加以引导和规制,避免外资并购带来的安全威胁,是吸引投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美国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对国家安全十分重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及《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是美国调整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依据。于2017年修改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17,以下简称FINSA)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的第三修正案,因为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上的突破,成为了包括中、德、加、澳等多国在内的立法蓝本。德国在2017年通过对《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确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立法上,德国该制度与美国有着相似之处。但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在参考美国法并尊重欧盟法的基础上,从本国实际出发,保留其特色。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参考美国立法为基本框架构筑的,虽然初步确立的制度是一大进步,但仍存在着缺陷。德国兼收并蓄的立法特点,值得我国在改进外资并购国际安全审查制度上借鉴和学习。因此,本文选取德国为探讨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学提供新思路。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首先界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以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以便明晰观点。随后,从外资并购给东道国带来的风险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影响两方面阐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并将它与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比较,二者在价值取向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存在着一致性;但在审查性质、审查机构和审查内容上又相互区别。第二部分略论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近况。德国在2017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及其细则中正式确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经过2017年的再次修订使该制度更加完善。德国修订法学虽然受到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作用,但在审查机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程序上有其特点。第三部分是在阐述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德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本国立法要充分考虑与欧盟法学的接轨问题,因此2017年修订的《对外贸易与支付法》中以欧盟法的“公共秩序与安全”的概念替代“国家安全”的概念,并直接引用欧洲法院判例为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另外,为了在外资并购中同时进行国家安全与反垄断审查,调整了相关立法。同时,还兼顾近几年日益增长的主权财富基金问题以及建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后的监督与救济。第四部分简要说明我国初步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针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可参考德国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建议。《反垄断法》第31条提及了外资并购需要经过国家安全审查,而具体的内容主要见于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发布的《对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并购通知》),以及同年商务部颁布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其他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商务部等2017年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企业,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于2017联合发布的《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经过多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上述法学法规出自不同部门,不成体系,造成规则的模糊,不利于实施。例如,我国目前的法学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这为恶意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带来可利用的法学空隙,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在审查机构上,部门之间如何进行相互协调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以及并购交易方在国家安全审查中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等,都是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还需完善的部分。因此,要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学进行整合,并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第31条,增加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建立科学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制此外,
【关键词】: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审查 德国
摘要3-5 Abstract5-8 引言8-10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10-16 (一) 概念界定10-12 1. 外资并购10-11 2. 国家安全11-12 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12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意义12-16 1. 外资并购给东道国带来的风险13 2. 建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13-15 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反垄断审查制度的比较15-16 二、德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介绍16-21 (一)法学体系及历史发展16-17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17-21 1. 审查机构17-18 2. 审查对象18-19 3.审查标准19-20 4. 审查程序20-21 三、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特点与评价21-25 (一)与欧盟法的兼容21-22 (二)与反垄断审查的协调22-23 (三)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23-25 (四)问责性机制的建立25 四、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中国的启示25-29 (一)对审查对象做出明确界定26-27 (二)协调审查机构27-28 (三)建立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28-29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