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范模式选择--基于德国主观主义模式与法国客观主义模式的比较[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我国行政法不具有规范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功能。德国法国都将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纳入了行政法的规范,但两国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采取了不同的规范模式比较德国主观主义模式法国客观主义模式,综合考虑两种模式的功能完善程度和对我国的适应程度,我国应选择在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予以调和的相对主义模式。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分类号】:D951.6;D956.5;DD912.1
【引言】:

由私人承担行政任务,自20世纪中后期在德国、法国等国家陆续展开,私人得以从事行政活动,并承担公法上的法学责任。德国围绕着“瘦身国家”、“行政的现代化”等改革,在航空管制、铁路、邮政、通信、社会给付等领域采取私化(Priva-tisierung)①方法,并引发行政法上组织、财政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