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愚人船》看“法学与文学运动”的关系》-德国文学论文写作指导[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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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愚人船》看“法学文学运动”的关系》-德国文学论文写作指导

摘要:对于《从《愚人船》看“法学与文学运动”的关系》的德国文学论文写作指导:德国的塞巴斯蒂安•勃兰特为人类贡献了一部文学巨著《愚人船》。略论这部著作时,可以同时考虑到作者曾经从事过法学教学与法学顾问的职业经历,因此无论是作者的知识背景还是著作本身的内容都深刻反映了法学与文学相互交叉的生动现象,而且略论隐寓于著作之后的法学底蕴,对理解和诠释这部著作将更有助益。

关键词:愚人船; 愚人文学; 法学; 道德  

1494年,德国的塞巴斯蒂安•勃兰特在莱茵河畔文化名城巴塞尔了他的文学巨著《愚人船》。《愚人船》不仅在德国文学史上,而且在世界文学史上都留下了重彩浓墨的一笔。在德国,直到1774年歌德的书信体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之前,几乎还没有任何其他一部文学著作的作用力可以与之比肩。就著作本身内容而言,《愚人船》属于一部诗文体裁的叙事著作,全诗共计7176行,俗称8千行诗,由序、跋以及112个独立的章节组成,而书中110章又另辟蹊径分出110a和110b两章。这些独立的章节最短的只有17行,最长的221行,章节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与过渡。全书行文流畅,结构严谨,将一艘“愚人船”装点得栩栩如生、无限美好。塞巴斯蒂安•勃兰特曾经被他同时代的墨客文人推崇为“德国第一位诗人”。而由《愚人船》首创的“愚人文学”--—这一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学形式也为后世所沿袭。今天,我们在诸多世界文学著作中都可以寻觅到“愚人文学”的痕迹。塞万提斯的唐•吉诃德、吴承恩的猪八戒、鲁迅的阿Q等等的文学形象都深深地打着“愚人文学”的烙印。当然,在我们认识勃兰特和他的文学巨著《愚人船》时,尤其应该看到勃兰特的另一重身份,即他作为法学教师与法学顾问的职业经历,看到勃兰特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与法学息息相关。因此,他是一位出色的诗人,也是一位优秀的法律家。

一、塞巴斯蒂安•勃兰特其人其事--—承载著作的法学土壤  

1458年,塞巴斯蒂安•勃兰特出生于斯特拉斯堡一户殷实富裕的家庭,他的父亲是一位从事餐饮经营的商人并且长年担任城市参议员。1477年,勃兰特在巴塞尔大学选修法学并于1499年获得两项法学学科的学位。从此之后,勃兰特开始了他的教师生涯,并且担任过巴塞尔大学法学系主任一职,在法学、政治和道德领域了许多优秀的著作。1499年,瑞士国内出现混乱,巴塞尔城签署协议,同意加入瑞士联盟,从此脱离德意志帝国。勃兰特难以割舍对德意志的忠诚,于是放下教鞭,回到斯特拉斯堡,担任法学顾问,后来还担当了城市书记员。1521年5月10日,他病逝于故乡斯特拉斯堡,享年63岁。纵观勃兰特一生,很大一部分时间都与法学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他是法律,因此当他从事文学创作时,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业已形成的法学思维。他独具匠心地把法学与文学有机地统一在一部著作之中。而以《愚人船》为基础从而产生的“愚人文学”一词更是涵盖、反映了上述特征。德国的书城莱比锡于1986年出版的《文学辞典》对“愚人文学”赋予了准确的释义:“‘愚人文学’主要是指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早期的富有教育意义的讽刺性诗文和散文著作。它们以某些拟人化的个性和行为涉及到一些社会状况,首先是一些社会弊端,把这些现象理解和解释成愚蠢,并且程度不同地对它们进行了尖锐的批判。”①勃兰特作为“愚人文学”的创始人,以法学知识为铺垫,通过文学的形式,对社会上种种违反道德与法学的事情展开了有力的抨击,其目的在于劝告人们远离愚蠢,弃恶扬善,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与立法的要旨是不谋而合的。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更多的偏向于道德层面的谴责与精神上的惩罚,藉以起到一种事前的警戒、规劝影响,而后者则是以强制的方式给予罪犯偏向于物质层面的惩罚,起到的是事后惩治不法的影响。当然,两者形式上的区别无碍于它们在实质上的相互融通。《愚人船》就是法学与文学的结合体,通过文学的创作形式让自己的法学思想跃然纸上。

二、《愚人船》的体例和内容概论--—隐寓于著作之后的法学思想  

首先,作者在《愚人船》序言中就提纲挈领地作了这样一段总结:“为了应用有益的教诲,并且提示世人遵循智慧、理性以及良好的习惯,同时还为了蔑视并且惩罚人间盲目、错误的思想和愚蠢举动:获得两项法学学科的勃兰特在巴赛尔以特殊的勤奋和认真的劳动收集、整理了本书。”因而,《愚人船》产生的原初目的就在于揭露及预警愚蠢,这番旨趣多么类似于法学中的训戒和警示功能。换言之,作者是想通过文学这种相关于法学条文更易接受的形式规劝人们远离愚蠢,从而达到教化民众明白事理的目的。作为法律的塞巴斯蒂安•勃兰特显然更加乐意以一位普法者的身份出现,而他采取的宣传形式便是文学性的描述。从深层次上略论《愚人船》的内容,书中所罗列出的数以百计的愚蠢举动,更多的应该归入道德的范畴,但是一旦这种错误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演化成犯罪。法学是道德的底线,不过在很多时候它们两者又不一定是泾渭分明的。作为一名浸淫于法学行业多年的文学副教授,勃兰特当然清楚地明白法学与道德的区别。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他才能游刃有余地展现各种各样违背法学与道德的现象,并将世人愚蠢的举动分门别类,逐一列出。可以说,倘若作者没有经过多年来法学职业与法学思维的积累,断然不可能如此深刻地理解世间这么多的社会弊端,而且关于社会问题的抨击也必然软弱无力。可是,《愚人船》的作者异军奋起,他以法学思想为底蕴进行文学创作,著作的字里行间充溢着难能可贵的法学思想。于是,在道德与法学两条明暗相间的主线之下,作者将世间诸多愚不可及的行为分门别类,加以概括,使得隐匿于著作之后的法学寓义一览无遗。作者把人类的愚蠢行为大致分为如下七类:(1)骄傲自大,在骄傲自大的条目下又派生出许多的愚蠢行径。如“不从良言、拒绝劝告”,“狂妄自大、冒犯神明”,“不从圣言、违反天意”等等。这类愚人藐视一切,自以为是,全然无视法学与道德的存在,连对上帝也毫无敬意。作为法学专家的勃兰特显然深谙此道,当法学、道德对规范某些人的社会行为鞭长莫及时,他便应用文学的描述去暴露和约束那些愚蠢。(2)贪婪吝啬,这或许是世间最为常见的人性弱点,而且人类的许多堕落行为都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贪婪成性,不知满足”、“无益愿望,多余渴求”、“捡拾财物,不予归还”……,凡此种种,勃兰特只用一个简单的主张向我们演绎了一项基本的法理:关于遗失物,切不可据为己有,只能还给失主;倘若失主去世,则应还给他的后人;如果无法查证其后人,则需禀承善意处置失物。占据无妄之财,只会让人良心混浊败坏。此外,勃兰特还应用曾经读过的法学书籍,关于贪婪吝啬的危害作了深刻的揭示--—  “如同法学典籍中书写的一样:Wie im Gesetz geschrieben steht:自私自利将把一切的权利,包括Der Eigennutz vertreibt das Recht,友谊、爱情、亲戚和族里驱逐殆尽。Die Freundschaft,Liebe,Sippschaft,Geschlecht.”①(3)暴饮暴食,关于这种愚蠢行为的控制,更多的是需要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且,这样的愚蠢之举又将演绎为其他一些愚蠢的表现。如“暴饮暴食,挥霍浪费”、“农家挥霍,奢侈浪费”……,看来,暴饮暴食、奢侈挥霍的后面的确隐藏着犯罪的危机。勃兰特显然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关于社会上相互攀比、铺张浪费的现象予以狠狠的鞭挞,希望愚人们及时悔悟,以免坠入犯罪的深渊。(4)淫欲放荡,这一条目下分解出的众多愚蠢行为包括“卖弄风情,床弟私通”、“欢乐狂喜,放纵淫荡”、“轻薄放荡,亵渎神灵”、“深更半夜,窗下殷勤”……,而这些子条目下穿插着许多涉及法学典故的事例更加令人回味无穷。例如两名年迈的法官共同追求美丽端庄的苏姗纳,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法官合谋陷害,判处苏姗纳死刑。这就让我们不得不质疑法学本身的缺陷,在四维不张的情况下,法学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在苏姗纳案中,身为裁判者的法官居然知法犯法,发人深省,德语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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