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语法学专业用语中本体隐喻的分类[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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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隐喻一词,源于希腊语“Metaphora”,最早在古希腊人们使用“隐喻”这一术语来表示诗人修饰诗句 的 手 段 ,亚 里 士 多 德 开 拓 了 “替 代 理 论 ”,他 将隐喻其定义为 “隐喻是对借来之词的使用, 或者从种借来用于属, 或者从属借来用于种, 或者从属借来用于属,或者通过使用类比”.①隐喻是两个 不 同 词 汇 层 面 的 名 称 之 间 词 义 的 转 移 . 但 是“ 替代理论 ” 有很大的局限性 , 亚里士多德认为隐喻只存在于语言范畴, 属于修辞学的探讨范畴 ,它与逻辑行为及人类的认知过程无关。 替代理论统治了学术界长达 2000 多年,一直是传统隐喻探讨的理论基础。 直到 Lakoff 和 Johnson 在 20 世纪80 年 代了 《Metaphors we live by 》 ( 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 一书, 他们在书中提出隐喻不仅仅是语言世界中的一个特殊现象 , 主宰人类思维 、行为的概念系统也是隐喻性的, 隐喻机制在潜意识中作用人类的思维活动, 与认知及逻辑思维活动紧密结合的隐喻现象成为了认知语言学探讨的一 个 研 究 对 象 ,Lakoff 和 Johnson 将 隐 喻 分 为 三类:结构隐喻、本体隐喻及方位隐喻。 在法学用语中可以观察到大量的隐喻现象, 其中的许多实例根据隐喻的三分法可归入本体隐喻, 然而由于这 一 分 类 方 式 的 局 限 性 及 法 律 专 用 语 概 念 的 特点, 需要我们对法学用语中的本体隐喻分类做进一步的探究。

  二、本体隐喻理论。

  本体隐喻简单而言就是将抽象的、 模糊的思想 、感情、心理活动、状态等无形的概念比喻成具体的、有形的实体。 隐喻使用者的感知经验被物化成某一具体的物体, 以此表达复杂的经验及抽象概念。 在本体隐喻的范畴中,人们在潜意识里对涉及一些具体的、可通过触觉、视觉感知的物体进行了分门别类, 本体隐喻可以简化对抽象概念的认知。 本体隐喻的实例包括“容器隐喻”、“机器隐喻”、 “ 物质隐喻 ” 等 , 其中 “ 容器隐喻 ” 最具有代表性 ,它来源于人们对人体的感官认知, 人是独立于周围环境的实体, 人体可以被视为容器, 有里外之分。 人们将这种概念投射于人体以外的其他物体,如地域、视野,事件、心境等,使这些原本模糊的抽象概念有边界、可量化。 人们视觉、触觉及听觉等感官能够感知的就是“容器之内”,反之则是“容器之外”. 人们在客观世界中对“容器”的感知体验,如封闭性, 容纳物质性等概念特征就被映射到了目标域,用容器的概念构建其他概念系统,通过这一隐喻理解抽象概念。 例如在“Er kommt aus sichheraus.” 这 句表述中 ( 表示他从某种情绪中恢复过来, 通常指悲伤 、 痛苦等情绪 ), 在例子中通过“aus” ( 从 … 中 出来 ) 这一表示空间的介词体 现了“ 容器隐喻 ”, 将人类心理情绪这一抽象概念物化成 一 个 人 们 现 实 世 界 中 可 以 感 知 的 实 物---容器,即“Psyche ist ein Gef觌覻”(心理是容器)。 沉浸在心理情绪中就是在容器内部, 而从某种心理情绪中缓解过来则是在容器外部。 许多和心理情绪有关的 表达都 可以归入 “容器隐喻”中,例 如 “Er istin sich verschlossen.”(表示封闭自我 )。

  三、法学专用语中的隐喻现象。

  很长时间以来, 人们认为隐喻只存在于文学、理论诗歌著作里,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交流的深入将专用语这一探讨对象推上了语言学 探讨的前台 .

  专用语领域中大量的隐喻现象引起了语言学家的关注,如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甚至是技术类专用语中都能观察到大量隐喻实例。 “隐喻不仅出现在口语的专用语交际中, 也出现在所谓的理论语言中,即专用语篇章中用来表述理论的书面语中。

  隐喻承担多重功能,如建构理论,德语论文题目,教学、抒发情感、启智、训诂等”.②法学专用语从句法、形态、词汇等角度出发具有专用语的普遍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对法学概念定义的准确性及效应性要求(Exak-theit und Wirkung)。 语言学家通过大量观察略论发现,法学专用语中也存在大量的隐喻现象,特别是针对一些定义模糊的所谓 “不确定的 法学概念 ”(unbestimmte Rechtsbegriffe )。 Creifelds 将 其定义为“ 内涵不固定 , 需要在法学的实际应用中视具体的案例而定的概念”.③这些概念的语义十分复杂,然而其“模糊性”及“不确定性”是这类法学概念固有的特征,是制定者故意为之,“不确定性”给了法学使用者较大的空间,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的案例对法学概念进行区分及具体化。 例如, 德 国 民 法 在 总 则 中 规 定 公 民 应 该 做 到 “Treuund Glauben” ( 诚 意 ), 这 里的 “Treu und Glauben” 源于共同语中的一个固定习语, 原来是指追求已婚女士的骑士偶尔可以在心上人家里度过一晚 ,但是在这晚骑士必须恪守礼则,不强迫对方,这个过程被称为“Schlaf auf Treu und Glauben”. 在法学专用语中,德语论文题目,“Treu und Glauben” 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学概念,法学专业词典将其解释为“一个言行举止正派人的行为原则”,具体而言包括“禁止滥用法学”(Verbot von Rechtsmissbrauch),“禁止自相矛盾”(Verbot von Selbstwiderspruch ) 等 .④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种隐喻,使用了人们对共同语中“Treu undGlauben” 的理解来构建新的概念 , 用隐喻来解释隐喻,体现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及开放性,留给法学使用者在实践中极大的诠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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