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学制度的比较探讨[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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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一、保险人说明义务概述2017年6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第11条、12条对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义务。保险人是说明义务的主体、法定履行主体。(二)韩国相关法学法规规定但在实践中,保险人作为法人,除了对其合同条款作《韩国商法》和《韩国条款规制法》中对于保险书面说明和宣传外,法人及法人代表并不直接给投条款的交付以及明示措施[1]规定,对一定范围的固保人就条款的具体内容作针对性的解释,而是通过定条约的交付免责(《韩国条款规制法》第3条第2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业务员作解释。款),合同存在明显的说明困难的情况时说明义务免(一)中国相关法学法规规定责(《韩国条款规制法》第3条第2款),以及说明义中国2017年修改的保险法第17条在原有保险务违反时的......(论文页数是: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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