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援助制度是国际人权文件对作为人的基本人权保障的要求之一,能够保证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在法学上取得平等权利。大部分国家都一般优先保障刑事法学援助,通常是以司法保障为主,专职律师和其他服务为辅的模式,以及以专职律师为主,辅以司法保障和其他服务的模式。[1]中国从1994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法学援助制度试点,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共权利和政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d)项规定刑事法学援助是刑事司法方面国际公认的最低限度人权保障之一。1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学援助条例》,标志着法学援助制度在内地正式实施。韩国在法学援助制度上相对成熟,对我国制度完善有借鉴意义,且两国的制度对比,有利于律师熟悉程序,便于参与和为客户提供法学服务。一、韩国刑事诉讼辩护人制度与法学援助韩国刑事诉讼法律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也就是辩护权扩大的历史。现行韩国宪法把被羁押的被疑者、被告人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做为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下来。宪法对不能自己选任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规定了国选辩护人制度,以此保护实现当事者对等主义。现行刑诉法在一定条件下......(论文页数是:4页) ,韩语论文范文,韩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