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韩仲裁制度概述1.中国仲裁制度中国分别建立了涉外和国内两套仲裁制度。中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仲裁法》是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后一部重要的程序法,也是中国第一部对于仲裁制度的单行法学。在仲裁立法体例上,中国客观上形成了混合制,既有单行法,如《仲裁法》,亦有分散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6章的规定。除这两部法学之外,其他法学、法规也有一些对于仲裁的规定。但就普通的商事仲裁而言,主要还是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一般而言,虽然《仲裁法》也涉及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但主要还是着眼于仲裁的内部关系,如仲裁组织与仲裁的进行;而《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仲裁的外部关系,亦即仲裁的司法监督。综观《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案有关仲裁的新规定,修改内容也未涉及仲裁的内部事项,而只是通过外部支持与监督对仲裁本身施加作用。[1]关于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论文页数是:7页) ,韩语论文,韩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