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反收购的法学规制[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一助教更新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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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作为资本集中、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贡献显著。19世纪末至今,西方己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公司并购浪潮,韩语论文网站,而近年来发生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在规模和作用力方面远超以往。并购浪潮催生了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各国上市企业为抵御敌意收购,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反收购方法。反收购行为的涌现难免出现负面效应,为限制反收购行为的负面效应,西方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等手段对反收购行为加以规制,其中欧盟最新的收购指令(2017年通过)以及美国特拉华州的司法实践分别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为其他各国提供了典型的范例。另外,...

并购作为资本集中、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贡献显著。19世纪末至今,西方己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公司并购浪潮,而近年来发生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在规模和作用力方面远超以往。并购浪潮催生了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各国上市企业为抵御敌意收购,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反收购方法。反收购行为的涌现难免出现负面效应,为限制反收购行为的负面效应,西方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等手段对反收购行为加以规制,其中欧盟最新的收购指令(2017年通过)以及美国特拉华州的司法实践分别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为其他各国提供了典型的范例。另外,近年来德国、日本以及韩国在反收购立法方面有诸多的创新,也为学界的探讨以及未来我国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素材。
   我国近年来公司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特别是2017年以来,随着我国上市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学法规的完善,我国开始出现有利于上市企业并购的经济和法学环境,我国资本市场很可能迎来一轮新的并购热潮,而反收购也将成为摆在诸多上市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当前,国内学术界对我国反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法学规制的重点等方面也存在较多的分歧,而我国有关反收购的立法也不够成熟。因此,在当前探讨我国上市企业反收购的法学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前三章主要是介绍本文的探讨背景和措施、界定相关概念以及归纳反收购相关的基础理论。首先,在绪论中简要地介绍了本文探讨的背景、本文探讨的意义以及国内外主要探讨成果;随后,在第二章对反收购相关概念加以界定,如:企业控制权、收购以及反收购等。同时,还对各种反收购方法加以分类并具体阐述;第三章则研讨反收购方面的基础理论,韩语论文范文,略论反收购的动机、反手购的成本与收益、反收购的利益主体等,在最后对国外学者反收购探讨成果加以归纳基础上总结出支持和反对反收购方法的相关理论。通过前三章的阐述,本文在对相关理论做知识性总结的同时,提出了本文对反收购行为的基本立场:反收购是一种“中性”的市场行为,对经济有正反两面的效应,学界既不应夸大其正面价值,也不应对其一概否定。法学应允许公司在适当的范围内采用反收购方法,尽可能发挥其正面的效应。
   第四至六章是各国反收购法学规制的比较探讨。首先,在第四章分别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介绍美国的反收购法学规制。在立法层面上,重点介绍美国反收购立法形成的背景以及美国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州(特拉华州和弗吉尼亚州)的反收购立法。在司法的层面上,重点研讨特拉华州法院在审理反收购案例中所采用的各种商业判断规则审查标准,包括主要目的测试标准(Primary purpose test),适当性测试标准(Proportionality test)等;其后,在第五章介绍了欧盟和英法德对反收购行为的法学规制。该章的重点是略论欧盟最新收购指令中有关反收购的条款以及英法德三国为适应欧盟收购指令而在本国反收购立法方面的调整。文中用了较大的篇幅比较英法德三国立法选择上的异同并略论各自的考量因素;最后,在第六章介绍日本和韩国的反收购法学规制。该章的重点是比较两国在最近企业法修订中有关反收购内容的调整,包括日本新企业法对“新股预约权”(Shinkabu Yoyakuken)等制度的修改和《韩国商法》对于“股票期权”等做出的新规定。通过比较探讨,得出的结论是:各国均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反收购方法,但各国所选择的模式不同。美国、日本选择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而英国、德国、法国和韩国则选择了“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不同选择的背后,隐藏着政治、经济、法学以及文化的异同。各国在反收购规制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创新值得我国探讨和借鉴,例如美国特拉华州的商业判断审查标准、日本的“新股预约权”以及德国的股东会授权制度等。
   第七章探讨我国反收购法学规制模式的选择问题。该章首先比较略论反收购法学规制的两种模式之间的异同,然后以制度经济学的视野,结合路径依赖理论,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略论我国反收购法学规制模式的选择。得出结论是:我国在反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最终应选择美国的模式,而当前应暂时选择英国的模式。主要理由是:我国的企业法学主要移植自美国,证券法主要移植自英国。考虑到反收购法学与企业法的密切程度甚于证券法,根据制度变迁以及路径依赖的相关理论,我国反收购立法应最终选择美国模式。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有关制度尚未完善,而且对美国商业判断规则等制度的移植仍需时间,我国当前暂时应采用英国模式。
   第八章介绍我国现行反收购法学制度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对我国现行反收购法学加以归纳并评析,然后结合经典案例重点略论了我国现行立法之下各种反收购方法的适法性,包括“毒丸”“驱鲨剂”、“冠珠上的宝石”等。该章最后对我国现行反收购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建议包括:我国首先应参考英国的做法,在成文法中构建完善的董事义务体系,然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移植特拉华州成熟的商业判断规则测试标准;关于其他国家已采用的反收购方法,建议我国有选择地借鉴,包括日本的“新股预约权”、韩国的“股票期权”、德国的股东大会授权条款等;关于一些法学不明确的问题,新修改的法学应予以明确;在诉讼制度以及行政审查制度等方面,我国也应逐步加以完善。
   第九章、结论与展望。综合并集成前面各章的相关结论,对本文创新点加以归纳,得出一些综合性结论要点。同时,指出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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