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专利侵权赔偿问题探讨[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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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利对象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以及市场的复杂性,权利人遭受侵权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比物权侵权损失更难以评估和计算,具体表现为专利侵权赔偿种类、计算措施及其适用顺位方面。本文以中韩两国专利侵权赔偿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对比,展开话题。一、专利侵权赔偿种类关于专利侵权赔偿,《巴黎公约》未作规定,《TRIPS协定》第45条也只是笼统规定应赔偿侵权损失,并授权各国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立法。(一)中国中国1984年、1992年《专利法》均未规定专利侵权赔偿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发布的《对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专利解答》)第4条首次规定了四种专利侵权赔偿种类:侵权损失、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以及约定赔偿金a,并在1998年《对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纪要》)中增加了法定赔偿金作为兜底条款。中国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侵权损失、侵权获利和合理许可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的《对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学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规定》)第21条对合理许可费进行补充,正式确认了法定赔偿......(论文页数是: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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