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多方面的交流日益活跃,尤其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更为频繁。但是海事、海商纠纷的也不断发生,扣押船舶的情况也屡屡发生。<br>
本来船舶属于动产,但因其特殊性在法学上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不动产来处理,因而可以相应地适用债权保全方法。扣押船舶是为解决海事纠纷而采取的最典型的海事债权保全手段。<br>
扣押船舶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特定当事船舶或被请求人所有的船舶采取的扣押强制方法。<br>
中国已经认定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制定...
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多方面的交流日益活跃,尤其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更为频繁。但是海事、海商纠纷的也不断发生,扣押船舶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本来船舶属于动产,但因其特殊性在法学上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不动产来处理,因而可以相应地适用债权保全方法。扣押船舶是为解决海事纠纷而采取的最典型的海事债权保全手段。
扣押船舶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特定当事船舶或被请求人所有的船舶采取的扣押强制方法。
中国已经认定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特别该法引入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大部分内容,而且海事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而韩国的假扣押制度是根据《民事执行法》,由一般法院执行假扣押船舶,没加入《1999年扣船公约》。
因而,虽然中韩两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扣押船舶关联的立法体制、管辖法院、扣押船舶的范围和程序以及其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特点。而且,现行扣押船舶制度上存在几个问题。
本论文将应用比较探讨的措施,关于中韩两国的扣押船舶方面的基本法规包括扣押船舶关联国际公约,从扣押船舶的条件,程序,效果以及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略论,并提出两国扣押船舶制度的完善方案。具体来说,笔者主张:第一,随着海运公司的大型化以及海运环境的变化,应当撤销《商法》第744条的规定:第二,引入《1999年扣船公约》的内容,尽管债权属于船舶优先权,为债权保全应该允许扣押船舶;第三,为了完善扣押船舶制度,应该通过立法制定《海事诉讼法》,并设立"海事法院"。 ,韩语论文范文,韩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