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各具优势,长期以来,共同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影响。但是毋庸讳言,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由于其特有的国家强力性和严格规范性,一直备受纠纷主体的青睐和国家的推崇,以司法全面取代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曾经是近现代法治目标。但是,曾几何时起,非诉讼机制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得以广泛运用。在美国,在德国,在英国,在韩国、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非诉机制自身又有什么样的价...
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各具优势,长期以来,共同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影响。但是毋庸讳言,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由于其特有的国家强力性和严格规范性,一直备受纠纷主体的青睐和国家的推崇,以司法全面取代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曾经是近现代法治目标。但是,曾几何时起,非诉讼机制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得以广泛运用。在美国,韩语毕业论文,在德国,在英国,在韩国、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非诉机制自身又有什么样的价值?这些都是值得研讨的。 ADR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简称,中文多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通用概念,在西方各国,它已成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统称。在韩国,由于国民的本性在传统上对诉讼持排斥和不信任态度,长期以来,法院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被更多地加以应用,在ADR大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韩国在完善和加强司法诉讼救济的同时,对原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加以科学地改造,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前韩国民事纠纷解决的需要。面临“诉讼大泛滥”难题的中国更多地寄希望于司法改革,试图通过审判方式改革,提高诉讼效率来解决数量激增的民事纠纷,历史悠久的非诉机制相对受到冷落,尽管在当前状态下,中国的制度设计者已看到了ADR机制的重要性并积极付诸行动,但相对仍有较大努力空间。关于ADR机制,由于种种原因,两国的发展格局呈现不同风貌。作为一衣带水的东亚友国,中韩两国在文化渊源、国民心态和价值判断标准上有很大的共通之处。相应地,两者之间就有较大的可比较性和探讨价值。本文试图对中韩两国的ADR机制作一实证的比较探讨,以现有的浅薄见识为两国非诉机制的交流和互补做出些许贡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即ADR总览、ADR在中国、ADR在韩国和中韩两国ADR比较探讨。 本文第一部分,即ADR总览。作者首先在总结各种有关ADR的学说的基础上提炼出其应有的概念-是指以调解为主要内容的,以民间身份或第三方参加的而体现出“审判外”特征的各种替代性(替代暴力、自力救助或者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归纳了ADR的方式和特征,并着重对其兴起原因和积极价值作出略论。 本文第二部分,即ADR在中国。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对中国现有ADR机制作出梳理,韩语毕业论文,将民间性非诉讼机制、专门性非诉讼机制、行业性非诉讼机制、行政性非诉讼机制和法院调解的近况作一鸟瞰。然后着重对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含义及运作流程加以介绍。 本文第三部分,即ADR在韩国。在这里,按照和第二部分一致的思路,作者先对韩国现行ADR机制作一大体介绍,表述其种类、共同特点和目标追求。之后详尽介绍了韩国的委员会调解和法院调停的含义以及其操作过程。 本文第四部分,即中韩两国ADR比较探讨。在该部分中,作者首先对两国的法院外调解做了实证的比较,探寻了两者发展状况的原因。然后又对两国的法院调解做出一番比较,在剖析双方异同的基础上,作者试着对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